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1002民初1317号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
法定代表人:范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25日立案后,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2元(已减半计算,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