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1002民初6651号
原告:台州市某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单位执行董事。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台州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台州市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元(已减半),由原告台州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