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1002民初4645号
原告: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台州分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中心大道91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台州分公司与被告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台州分公司于2025年5月9日收到本院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向原告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台州分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通知其于2025年5月13日在本院第十六审判法庭开庭审理本案,但原告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台州分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台州分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