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民初3488号
原告:凯迈(洛阳)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57167119596。
法定代表人:齐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乙妃,河南翰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长城华冠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时骏北街1号院4栋(科技创新功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599641305P。
法定代表人:陆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萍,女,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长城华冠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凯迈(洛阳)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长城华冠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凯迈(洛阳)机电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凯迈(洛阳)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高丽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若欣
书 记 员 周禹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