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25民初2361号
原告:象山全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上余村村民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563855600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四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光悦里9幢1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099836931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象山全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四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象山全能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