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281执1270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耀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99836931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281民初1124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耀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耀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耀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耀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证件号码:099836931)在浙江泰隆银行的33×××17的存款人民币137666.22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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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尚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