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81民初1670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浙江省**市。
被告:***耀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梨洲街道三溪村三溪口3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099836931K。
法定代表人:**如,职务不详。
被告:**首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城区北姚江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3406104970。
法定代表人:段万发,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耀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首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交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杜珊珊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代书 记员 范 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