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四河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耀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81民初1670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浙江省**市。 被告:***耀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梨洲街道三溪村三溪口3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099836931K。 法定代表人:**如,职务不详。 被告:**首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城区北姚江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3406104970。 法定代表人:段万发,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耀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首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交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杜珊珊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代书 记员  范 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