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602民初266号
原告:***,男,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北京XX****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北京XX****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许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