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奥元置业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闽0206执11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0号办公12B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厦门奥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街道枋湖东路705号之一395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闽0206民初68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5年3月3日立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941042.99元、资金占用利息,被执行人依法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5202元及执行费34498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签收,亦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址于厦门市湖里区岭下北路与岐山路交叉口西南侧“2011P19”地块,因上述土地位置无法确定且抵押权金额达1.2亿元,暂无法对上述地块进行处置,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052.11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截止至本裁定作出之日,扣除案件受理费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未受偿。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5年4月17日通过电子送达执行情况告知书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本院认为,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