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鲁1725民初7746号
原告:山东山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南园区北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韵正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韵正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灵宝市凯光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灵宝市朱阳镇运头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山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特公司)与被告灵宝市凯光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光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凯光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5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所有涉案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份,山特公司与凯光公司签订《工矿产品加工定作合同》,合同约定凯光公司向山特公司定制破碎机一台,合同明确约定结算方式及付款期限。山特公司已经将定作机器交付至凯光公司指定的收货地点,但至山特公司起诉之日,凯光公司仍下欠150000元货款没有清偿,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管辖法院为郓城县人民法院。
被告凯光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山特公司与凯光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签订《工矿产品加工定作合同》一份,约定凯光公司向山特公司定作单价为250000元扒渣机一台、单价300000元破碎机一台,首付定金50000元,山特公司收到预付款之日起15日内发货,凯光公司若未按合同规定日期支付约定款项,按合同总款的0.3%/天支付山特公司付款延误金……。合同签订后,凯光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山特公司转账50000元,同年11月28日凯光公司又转账给山特公司100000元,山特公司于同年11月29日将凯光公司定作的破碎机一台交付给凯光公司。
2022年4月18日,山特公司业务员与凯光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沟通付款事宜时,山特公司与凯光公司对支付尾款时间为凯光公司开工时结尾款。因凯光公司一直未开工,山特公司遂要求凯光公司2022年4月底支付尾款。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工矿产品加工定作合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山特公司与被告凯光公司自愿签订《工矿产品加工定作合同》,根据合同内容,双方当事人形成定作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山特公司向凯光公司交付了凯光公司定作的破碎机,凯光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故山特公司要求凯光公司支付下欠货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山特公司要求凯光公司自2020年11月30日起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因双方《工矿产品加工定作合同》未约定付款时间,后山特公司与凯光公司约定尾款支付时间为凯光公司开工时,因凯光公司一直未开工,山特公司又要求凯光公司2022年4月底支付尾款,应视为2022年4月底为凯光公司支付尾款期限,凯光公司在宽限期内未支付尾款,构成违约,故山特公司要求凯光公司应自宽限期满次日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逾期付款违约金为山特公司的利息损失,即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灵宝市凯光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山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5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计算);
二、驳回原告山东山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对被告灵宝市凯光矿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75元,由原告山东山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401元,被告灵宝市凯光矿业有限公司负担1674元;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被告灵宝市凯光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