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山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山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山西臣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5民初5635号之二 原告:山东山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郓州街道郓城县御龙湾37号楼4******道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西臣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10号楼3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寿阳县。 被告:***,男,196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 被告:***,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 被告:***,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 被告:***,女,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 被告:***,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阳泉市矿区。 被告:**,女,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阳泉市郊区。 被告:**财,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平定县。 原告山东山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财、山西臣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山东山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山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山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80元,申请费2340元,由山东山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 晔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杜淼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