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5民初5635号
申请人:山东山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随***聊商路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10号楼3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
被申请人:***,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
被申请人:***,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
被申请人:***,女,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
被申请人:***,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西省阳泉市矿区。
被申请人:**,女,198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阳泉市郊区。
被申请人:**财,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平定县。
被申请人:***,男,198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寿阳县。
申请人山东山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资金364,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山东山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提供了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山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名下的银行存款364,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其中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340元,由申请人山东山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 晔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杜淼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