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山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山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山某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5民初563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山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随***聊商路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10号楼3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 被申请人:***,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 被申请人:***,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 被申请人:***,女,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 被申请人:***,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西省阳泉市矿区。 被申请人:**,女,198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阳泉市郊区。 被申请人:**财,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平定县。 被申请人:***,男,198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寿阳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山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作出(2022)鲁1725民初5635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山***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名下的银行存款364,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其中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山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郓城县人民法院(2022)鲁1725民初563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 晔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杜淼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