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山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山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灵宝市凯光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5民初7746号 申请人:山东山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灵宝市凯光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 申请人山东山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灵宝市凯光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山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灵宝市凯光矿业有限公司账户、车架号为2011XXXX的STR-120型破碎机一台,总计15万元。申请人山东山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在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山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灵宝市凯光矿业有限公司账户、查封车架号为2011XXXX的STR-120型破碎机一台,总计15万元,冻结、查封期限12个月。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山东山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文娟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