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连成集团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连成集团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5民初7490号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张锡淼。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良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连成集团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连成集团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连成集团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邢 怡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