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5民初7490号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张锡淼。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良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连成集团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连成集团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连成集团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邢 怡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