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7民初16609号
原告:上海舜发重型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连成集团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张锡淼,负责人。
原告上海舜发重型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连成集团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支付相应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舜发重型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尚未缴纳,免予收取。
审判员 王 军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