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21597号
原告深圳市***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安区沙井街道南洞黄埔路46号第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15915494。
法定代表人易深根。
委托代理人***,广东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巴视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湖社区富民工业区42栋A厂房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五金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