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221民初886号之二
原告:***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嘉鱼**畈湖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希尔康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新沪杭公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63145675X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岭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希尔康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岭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岭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岭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