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221民初883号之二
原告:***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嘉鱼**畈湖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丹阳市豪威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新世纪工业园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MA1M96637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岭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豪威眼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岭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岭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岭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