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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岭科技有限公司与丹阳市豪威眼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221民初883号之二 原告:***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嘉鱼**畈湖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丹阳市豪威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新世纪工业园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MA1M96637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岭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豪威眼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岭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岭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岭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