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221民初812号
原告:***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嘉鱼***畈湖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1077005715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7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咸宁市咸安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住荆州市洪湖市。
原告***岭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岭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岭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岭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