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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221民初81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嘉鱼***畈湖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1077005715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7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咸宁市咸安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住荆州市洪湖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岭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2020)鄂1221民初812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岭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岭科技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冻结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