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221民初812号之一
申请人:***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嘉鱼***畈湖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1077005715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7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咸宁市咸安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住荆州市洪湖市。
申请人***岭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岭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岭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20元,由原告***岭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