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西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某有限公司、夏某某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粤0605执前调4024号 申请人:夏某,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攸县渌田镇,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申请人:广东省西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某。 本院在办理申请人夏某与被申请人广东省西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追缴诉讼费一案中,经查,被申请人至今未按(2024)粤0605民初32258号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申请人广东省西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收入767142.8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