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西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某有限公司、夏某某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粤0605执12834号 申请执行人:夏某,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攸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广东省西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某。 关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某与被执行人广东省西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本案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粤0605执12834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