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执5196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西岸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西岸东西大道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25494116Y。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中油润澳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西路70号5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4312018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西岸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中油润澳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粤0605民初192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柴油结算款696万元及以745万元为本金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2022年6月24日止、以735万元为本金自2022年6月25日起至2022年7月7日止、以730万元为本金自2022年7月8日起至2022年7月25日止、以727万元为本金自2022年7月26日起止2022年7月28日止、以726万元为本金自2022年7月29日起至2022年8月15日止、以711万元为本金自2022年8月16日起至2022年8月22日止、以696万元为本金自2022年8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二、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20万***请执行人;三、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财产保全担保费4950***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695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45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由申请执行人负担262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71925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已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71925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将予以退还。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须知、传票等资料,邮件均被退回。被执行人至今没有主动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佛山市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并对有价值的财产采取如下强制措施:
1、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账户尾数为1125、建设银行账户尾数为6280和0653等内的存款,冻结期限均自2023年3月13日至2024年3月12日止,实际扣划存款1577元,退付申请执行人1577元。
2、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广州市中油润澳石化有限公司在东莞市××××有限公司应得款914101.17元,退付(2023)粤0605执13714号案件72904元(受理费71925元、执行费979元)、本案执行费10812元、申请执行人830385.17元。
3、本院(2021)粤0605执保7937号案件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道××号××房,查封期限自2021年12月8日起至2024年12月7日止;本院(2023)粤0605执恢869号案件正在处置中,本案依法参与分配。
此外,被执行人名下均未反馈有其他财产权益登记。
上述查封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封;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封的,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三、本院依法进行执行开庭,申请执行人到庭,被执行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四、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郑 辉
执行员 陈 波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