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熙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熙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云清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91财保2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熙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天通路16号合肥高创服务中心服务楼5A-3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RHYYX5(1-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三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三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云清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创新产业园二期F5楼9层902、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1863135N。 安徽熙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云清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2020)皖0191财保2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安徽云清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账号1023××××5438。安徽熙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熙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云清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账号1023××××5438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