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鲁1191民初281号
原告:福州明发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台江路安南路18号菁菁园景11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万邦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街道金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州明发船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万邦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州明发船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日照万邦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福州明发船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31000元及利息;2.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将其所有的集装箱交由被告修理,欠被告修理费182827元。被告以69个集装箱冲抵全部修理费后,尚欠原告31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支付欠款。
被告日照万邦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辩称,由于原告欠日照港的码头作业费,导致69个集装箱中有5个未实现以箱抵债,扣除5个集装箱的价值(按照每个3500元计算),被告现尚欠原告13500元。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经营集装箱业务,被告为其修理集装箱。经结算,原告共欠被告维修费182827元,双方协商以原告的69个集装箱冲抵全部维修费,冲抵后被告欠原告31000元。2016年11月9日,双方签订书面证明一份,载明“明发船务公司欠万邦集装箱公司修理费182827元,明发船务公司在万邦集装箱公司69个集装箱冲抵修理费用182827元,冲抵后万邦集装箱公司欠明发船务公司人民币总计31000元。双方确认不追究任何责任,后续因集装箱产生任何问题由明发船务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主张,因原告拖欠港口作业费,导致其中5个集装箱被港口留置,未实现以物抵债的目的,应当扣除17500元。为证实其主张,被告申请证人胡某、尹某出庭作证。两证人陈述曾系原告职工,现已离职,其从原告处离职时有5个箱子未从港口中提出。经原告质证,其对证人身份有异议,且证人证言不能证实被告的主张,故对证人证言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将其集装箱交由被告维修,双方之间系维修合同关系。因原告拖欠被告维修费,双方就集装箱抵顶维修费达成一致意见,该冲抵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该协议履行。冲抵协议明确约定,冲抵后被告日照万邦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欠原告福州明发船务有限公司31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款项,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虽辩称,5个集装箱被港口留置,未实现以物抵债的目的,应当扣除17500元,但原告对证人身份有异议,被告亦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实证人身份,同时证人陈述的是2016年其离职时的情况,亦不能证实被告至今仍未提取5个箱子的主张,故对其辩称,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31000元欠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日照万邦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福州明发船务有限公司支付31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1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2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
如果被告日照万邦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被告日照万邦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