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惠通盛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某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梦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8民初5550号之一 申请人:北京***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北路甲79号79-2幢5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滦河镇112线南侧****经贸有限公司院内**办公楼二层212室(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梦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大城子镇政府东侧***综合楼101室-4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二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龙公司)、北京梦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 ***公司诉称:2018年11月5日,***公司与天龙公司签订《承德屯南220KV开关站新建工程土建专业分包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公司作为发包方将工程承包给天龙公司进行施工建设,工程总价款18837608元。工程价款结算方式为:一、合同总价款的40%以劳务分包形式结算;二、其余60%部分以材料、服务采购方式结算。为结算劳务分包价款,天龙公司介绍梦源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与***公司签订《承德屯南220KV开关站新建工程土建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上述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公司依约支付了包括劳务分包款在内的全部合同款项。因天龙公司与梦源公司未向其雇佣的农民工支付工资,为维护社会稳定,承德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要求***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在***公司的要求下,天龙公司与梦源公司共同出具2021年2月11日前将此项目农民工工资全部结清的承诺书。支付农民工工资是天龙公司与梦源公司作为雇主的法定义务,***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将劳务部分分包后,不再与农民工直接发生雇佣关系,无义务支付农民工工资。***公司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垫付了农民工工资,现有权向天龙公司与梦源公司追偿,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天龙公司与梦源公司共同向***公司清偿***公司垫付的农民工工资3881897.5元及相应利息损失(以3881897.5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从2021年2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2月9日为143630元);2.判令天龙公司与梦源公司共同承担***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500000万元;3.判令天龙公司与梦源公司共同承担财产保全保险金4525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天龙公司与梦源公司承担。因本案是追偿权纠纷,依据原告就被告原则,被告梦源公司注册地在北京市密云区,故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天龙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人民法院审理。理由如下:首先,本案并非追偿权纠纷,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公司与天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将项目的土建部分分包给天龙公司,双方之间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即《施工合同》是双方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公司所诉农民工工资系劳务费,是《施工合同》中工程款的组成部分,现该项目虽然经过了验收,但尚未结算,因《施工合同》约定的总价款系暂定价,实际施工出现大量设计变更,现***公司代发的农民工工资是否属于超额垫付,需要以双方《施工合同》工程款结算作为基础。故本案应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次,虽然案涉《施工合同》第22条22.1对争议解决进行了明确约定,约定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公司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施工合同》对于管辖的约定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无效,本案应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人民法院管辖。最后,案涉《劳务分包合同》对于管辖有明确规定,该合同通用条款19.1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的解决方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该合同专用条款19.1.1(2)向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与专属管辖的约定一致,应为有效。综上,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项目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人民法院管辖,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梦源公司同意天龙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同意本案移送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以追偿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天龙公司、梦源公司支付其代为垫付的农民工工资,作为追偿权纠纷,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一般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梦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密云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