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惠通盛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某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梦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8民初5550号 原告:北京***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北路甲79号79-2幢5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双滦区滦河镇112线南侧****经贸有限公司院内**办公楼二层212室(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梦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大城子镇政府东侧***综合楼101室-4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二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龙公司)、北京梦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天龙公司、梦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天龙公司、梦源公司共同向***公司清偿***公司代为垫付清偿的农民工工资3881897.5元及相应利息损失(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881897.5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均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2月9日为143630元);2.依法判令天龙公司、梦源公司共同承担***公司因本案承担的律师费500000元;3.判令天龙公司、梦源公司共同承担财产保全保险金4525元;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天龙公司、梦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5日,***公司与天龙公司签订《**屯南220KV开关站新建工程土建专业分包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公司作为发包方将工程承包给天龙公司进行施工建设,工程总价款18837608元。工程价款结算方式为:一、合同总价款的40%以劳务分包形式结算;二、其余60%部分以材料、服务采购方式结算。为结算劳务分包价款,天龙公司介绍梦源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与***公司签订《**屯南220KV开关站新建工程土建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上述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公司依约支付了包括劳务分包款在内的全部合同款项。因天龙公司、梦源公司未向其雇佣的农民工支付工资,为维护社会稳定,**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要求***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在***公司的要求下,天龙公司与梦源公司共同出具2021年2月11日前将此项目农民工工资全部结清的***。支付农民工工资是天龙公司与梦源公司作为雇主的法定义务,***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将劳务部分分包后,不再与农民工直接发生雇佣关系,无义务支付农民工工资。***公司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垫付了农民工工资,现有权向天龙公司与梦源公司追偿,故诉至法院。 天龙公司辩称,一、天龙公司对***公司起诉的案由存在异议,***公司起诉的案由为追偿权纠纷,但实际双方之间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劳务费是分包合同工程款的组成部分,***公司支付的劳务费本质上属于分包合同的工程款。天龙公司是按***公司的要求将分包合同的工程款拆分为劳务费、材料费两部分,因此天龙公司在具备相应资质的情况下,不得已借用梦源公司的专业劳务资质,与***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公司拨付梦源公司的劳务费实际上也是工程款的一部分。三、天龙公司与***公司至今未办理结算,若无法确定双方最终结算金额,就不能确定***公司是否存在所谓超付工程款。该工程项目虽然经过验收,但是因最初设计、地勘与现场实际施工不一致导致出现大量的设计变更,因双方未能协商一致,至今未办理结算,***公司所谓“垫付的农民工工资”本质上属于“总包代付”。四、天龙公司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将***公司起诉到河北省**市**县人民法院,本案的审理应该以上述案件的审理结果作为依据,因此应中止本案的审理。综上,***公司未与天龙公司进行最终工程款结算,其主张所谓超付工程款的事实没有证据支持,因此***公司以追偿权为由要求天龙公司返回款项的诉讼请求是不能成立的,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者中止本案的审理,待天龙公司、***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审结确定最终结算金额后,以此为据,再审理本案。 梦源公司辩称,第一,梦源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不应该列梦源公司为本案的诉讼主体,梦源公司是应天龙公司的要求与***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该合同价款为天龙公司与***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总价款的40%,是暂定价格,至今也未进行最终结算。第二,梦源公司签订合同,仅是为了劳务费部分走账和开具发票,实际是由天龙公司组织进行施工,所以相应的权利义务应当由天龙公司承担,与梦源公司无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公司(发包人)与天龙公司(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约定:“1.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屯南220kv开关站新建工程土建专业分包1.2工程地点:河北省**市**县……1.4工程规模:(1)主变压器规划台数及容量:3×180MVA三相三绕组有载调压变压器本期台数及容量:0×180MVA三相三绕组有载调压变压器……2.承包方式和范围2.1承包方式:本合同按以下第2种方式承包:(1)施工总承包;(2)施工专业承包;(3)其他:无。2.2承包范围:四通一平,主要生产建筑、建筑设备、配电装置(设备构支架及基础)、站区性建筑、消防系统、特殊构筑物、地基处理等。围墙及大门、站外道路、护坡、场区平整(含外购土方)、水井、站区排水、站外排水、站区供水、站外电源等前期工程(以土建专业招标工程量为准)。依据现有的图纸和招标工程量清单,施工工序应按以下步骤进行:1、**挡土墙(回填区)施工;2、进行土方平整(含高处挡土墙施工);3、围墙施工,站内的建筑物施工等。地网敷设由发包人自行完成。具体内容以施工图对应的工作内容的相应工程量及发包人认可签证的工程变更为准……7.工程价款合同暂定金额:人民币大写:壹仟捌佰捌拾叁万柒仟陆佰零捌元整,小写18837608元。最终价格以**供电公司委托审计单位出具的结算报告为参考,土建专业结算金额款项,为最终结算价格。结算方式:1、本合同价款的40%以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形式,开具劳务费发票结算,需委托发包人指定的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公司进行公开招投标;2、本合同价款的另外60%,以购买材料、机械租赁、技术服务等与工程实际施工有关的形式,开具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材料款……8.2工程竣工价款结算8.2.1根据本合同第7条约定,工程价款选择非按固定总价承包方式的,最终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由承包人根据设计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编制施工结算书,经由发包人审核作为工程竣工价款结算依据。发包人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结算审核……”,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19年4月23日,***公司(施工承包人)与梦源公司(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内容为:“一、劳务分包人资质或资格信息住建部资质:木工作业、砌筑作业、抹灰作业、钢筋作业劳务分包贰级资质……二、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屯南220kv开关站工程土建劳务分包工程地点:河北省**市**县……五、合同价款暂定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柒佰伍拾叁万贰仟***拾捌元整(¥7532678)(含税),其中,不含税价格人民币(大写)(¥7313279.61),增值税税率3%,增值税税额219398.39元……八、施工承包人承诺……2.施工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九、劳务承包人承诺……2.按照施工承包人的要求,足量提供合格的劳务作业人员,并将劳务作业人员配置清单,以及与劳务作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社保办理情况提交给施工承包人审核……9.遵守施工承包人对工程劳务分包的各项管理要求,接受施工承包人的考核结果,按月、足额发送作业人员工资。”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21年2月10日,**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向***公司出具《关于核查解决欠薪问题的函》,内容为:因“**屯南220kv开关站工程项目”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初步调查核实,拖欠223名农民工工资3881897.50元。根据国务院、省、市提出的政府及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欠薪问题必须“清零”,让农民工拿上工资回家过年的要求,以及**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检查解决欠薪问题的函》(承治欠办〔2021〕14号)精神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成你单位核实无误后尽快履行好监督及清偿责任,务求在2月10日下午17:30前,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解决到位,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同时,要以此为戒,群众利益无小事,要切实把农民工工资做为当前的头等大事抓紧抓实,勿再发生此类问题。2021年2月11日,梦源公司出具***,内容为:“**屯南220kv开关站新建工程2021年2月11日前所有人工费已全部付清。”同日,天龙公司出具***,内容为:“**屯南220kv开关站新建土建专业工程2021年2月11日前所有人工费已全部付清。”2021年2月22日,**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向***公司出具《关于解决欠薪问题的函》,内容为:因“**屯南220kv开关站工程项目”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于2021年2月10日对你公司下达《关于核查解决欠薪问题的函》,你公司作出分期代为垫付清偿承诺,望你公司严格遵守承诺,担起国企责任。现依据你公司出具的仅与梦源公司、天龙公司签订此项目涉及劳务用工分包合同的证明;梦源公司、天龙公司在解决此次农民工工资问题后,出具的2021年2月11日以前此项目农民工工资全部结清的***;***出具的与梦源公司、天龙公司在此项目存在劳务用工关系外无其它劳务用工,如再发生2021年2月11日以前与梦源公司、天龙公司此项目农民工追讨工资事宜,由***负责解决和支付的***。在你公司履行代为垫付清偿责任的情况下,如再发生2021年2月11日前,以梦源公司、天龙公司或***存在劳务关系而讨薪的事件,由***负责解决和支付。如***不予解决,按法律途径依法解决,并追究***及有关人员相应法律责任。同时,要求你公司将代为垫付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至**县鞍匠镇财政办公室账户。由***协调收集领款人签订的《个人领取农民工工资***》,**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责成**县鞍匠镇财政办公室依据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明细表,将拖欠的工资足额支付至收款人账户,并向你公司出具银行付款明细。你公司要以此为戒,群众利益无小事,要切实把农民工工资问题做为当前的头等大事抓紧抓实,勿再发生此类问题。 ***公司分别于2021年2月10日、2月11日、2月26日、3月15日向**县鞍匠镇财政办公司转账1000000元、1000000元、1000000元、881900元,共计3881900元。因该费用追偿权纠纷,***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交诉状,将天龙公司、梦源公司诉至法院,即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公司向本院提交梦源公司出具的***任命书,内容为:“兹任命***同志担任屯南220kV开关站工程分包土建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施工工作实施组织管理。本任命书自任命之日起生效”,证明梦源公司参与到了本案所涉建设工程当中,农民工系***所找。***公司提交落款日期为2022年7月1日的《企业询证函》,内容为“梦源公司本公司***公司正在对截至2022年6月30日往来款进行对账,询证本公司与贵公司的往来账项等事项。下列信息出自本公司账簿记录,如与贵公司记录相符,请在本函下端“信息证明无误”处签章证明;如有不符,请在“信息不符”处列明不符项目。如存在与本公司有关的未列入本函的其他项目,也请在“信息不符”处列出这些项目的金额及详细资料。回函请直接寄至本公司”,该询证函下端“结论:1、数据正确无误”处盖有梦源公司公章。天龙公司称***系案涉项目劳务班组负责人,天龙公司与***达成口头分包协议,由***组织劳务人员施工,待工程施工完毕后,根据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核对及结算。梦源公司不认可上述《企业询证函》上其公司**的真实性,称梦源公司从未收到该《企业询证函》,函件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数额不符合企业财务规范,款项未注明性质,“其他应收款”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 ***公司向本院提交工程竣工报告,显示开工日期为2019年9月25日,竣工日期为2020年9月29日,工程竣工结算处为空。***公司称合同价款为18837608元,其实际支付的也是该数额,《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公司依约支付了包括劳务分包款在内的全部合同款项。天龙公司陈述农民工工资现已付清,除了***公司主张的数额之外,其余的农民工工资都是由天龙公司、梦源公司支付,因***公司未完全支付合同款,导致天龙公司、梦源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天龙公司向本院提交屯南220kV开关站工程冬季施工专项方案、进站道路深坑回填处理方案、凿岩现场施工照片等,证明施工过程中新增部分未包含在《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工程,相应增加费用应由***公司给***公司,双方未进行最终结算。天龙公司称其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为由,将***公司起诉至河北省**县人民法院,本案的审理应该以上述案件的审理结果作为依据,因此应中止本案的审理。 本案受理后,***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其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及担保书作为担保,交纳保费6795.08元。本院作出(2022)京0118民初55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天龙建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的存款、梦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冻结天龙公司持有的**天顺商砼有限公司99%的股权、**兴时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99%的股权、**颐园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的股权、**龙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99%的股权、**皇家旅游园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60%的股权、**英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80%的股权。以上保全限额为4530052.5元。***公司交纳保全费5000元。***公司称其为实现本案所涉债权支出律师费,要求天龙公司、梦源公司承担律师费500000元,其向本院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示开票日期为2022年8月4日,金额为100000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关于核查解决欠薪问题的函》《关于解决欠薪问题的函》《企业询证函》、***、任命书、(2022)京0118民初5550号民事裁定书、保险保单、发票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不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天龙公司与***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的40%以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形式、开具劳务费发票结算,梦源公司与***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公司将**屯南220kv开关站工程土建劳务分包给梦源公司。天龙公司认可其与***之间达成口头分包协议、***系案涉工程项目劳务班组负责人,另结合天龙公司、梦源公司出具的***及**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解决欠薪问题的函》中“***出具的与梦源公司、天龙公司在此项目存在劳务用工关系外无其它劳务用工,如再发生2021年2月11日以前与梦源公司、天龙公司此项目农民工追讨工资事宜,由***负责解决和支付的***。在你公司履行代为垫付清偿责任的情况下,如再发生2021年2月11日前,以梦源公司、天龙公司或***存在劳务关系而讨薪的事件,由***负责解决和支付”的内容等证据,可以认定***与天龙公司、梦源公司存在劳务用工关系,天龙公司、梦源公司负有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义务。由于天龙公司、梦源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公司代为垫付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3881897.5元。***公司垫付3881897.5元后,即取得向天龙公司、梦源公司的追偿权,其要求天龙公司、梦源公司返还垫付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天龙公司认为,劳务费是《施工合同》工程款的组成部分,***公司支付的劳务费本质上属于《施工合同》的工程款,***公司未与天龙公司进行最终结算,若无法确定双方最终结算金额,就不能确定***公司是否存在所谓超付的工程款。对此,本院认为,天龙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工程款是否结算与本案无涉,不影响***公司在本案中行使追偿权,天龙公司另行向河北省**县人民法院提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对天龙公司关于中止本案审理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天龙公司辩称系***公司拒不结算、未全部支付工程款导致其无法发放农民工工资的主张,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无法作为其拒绝偿还垫付款的理由,故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公司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公司代为清偿、垫付农民工工资3881897.5元,因该资金被占用而产生损失,***公司主张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具有合理性。 本院确定天龙公司、梦源公司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公司利息,结合本案案情,本院酌情确定自收到***公司提交的诉状之日即2022年8月3日起算利息。***公司主张的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梦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垫付款3881897.5元及利息(以3881897.5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北京***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5000元,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梦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21520.21元,由北京***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92.21元,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梦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892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