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3民终51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滦河镇112线南侧****经贸有限公司院内**办公楼二层212室(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北路甲79号79-2幢52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北京梦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大城子镇政府东侧***综合楼101室-419。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北京梦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8民初5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粲
审 判 员 蔡 琳
审 判 员 梁 冬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