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002民初478号
原告:黄山美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经济开发区霞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695714076T(1-1)。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县。
原告黄山美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