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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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02民初3221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琼琼,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集聚区东海大道348号2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84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计收计1421.50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264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