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03民初1448号
原告:***,男,198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斌,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1148080633G。住所地:台州市开发区开发大道东段818号2幢1楼53号。
法定代表人:黄聪丽,该公司经理。
原告***为与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20元,减半收取79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良忠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叶清
代书记员 张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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