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宝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宝立建设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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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3民初1497号
原告:尚佰民,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凯,浙江匠之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莹,浙江匠之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宝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集聚区东海大道348号2幢。
法定代表人:黄聪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军,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洪明,男,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潘洪珠,女,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第三人:王德平,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第三人:王家阳,男,198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原告尚佰民为与被告浙江宝立建设有限公司、潘洪明、潘洪珠,第三人王德平、王家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尚佰民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尚佰民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佰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尚佰民负担。
审判员韩鸿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肖蓉
代书记员郑娴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