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津0101执1257号
申请执行人:特来电(天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华丰路******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天津轩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海泰西路**西3-202-3工业孵化v>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执行特来电(天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轩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津0101民初6419号民事判决书要求:1.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充电场站设备损失94340元、充电场站停运服务费的损失8187元;2.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1659.5元;3.被执行人负担案件执行费1463元。现申请执行人特来电(天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轩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津0101执12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