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802民初7249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住平凉市崆峒区。
被告:**,男,汉族,静宁县农民,住平凉市崆峒区。
被告:甘肃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泾阳中路(金润国际写字楼19楼1904-19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冶某,甘肃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甘肃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本案定于2021年11月18日上午8时40分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石银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