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甘肃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802民初7249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住平凉市崆峒区。     被告:**,男,汉族,静宁县农民,住平凉市崆峒区。 被告:甘肃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泾阳中路(金润国际写字楼19楼1904-19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冶某,甘肃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甘肃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本案定于2021年11月18日上午8时40分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石银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