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802民初7759号 原告:**,男,汉族,平凉市崆峒区草峰镇安家村新庄社农民。 被告:**,男,汉族,静宁县**乡高窑村**组农民。 被告:甘肃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泾阳中路(金润国际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冶某,甘肃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甘肃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91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徐  筱  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