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802民初7759号
原告:**,男,汉族,平凉市崆峒区草峰镇安家村新庄社农民。
被告:**,男,汉族,静宁县**乡高窑村**组农民。
被告:甘肃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泾阳中路(金润国际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冶某,甘肃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甘肃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91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徐 筱 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