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民终124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市恒信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87号2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华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华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盘锦联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渤海乡牛官村。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4年6月6日出生,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78年12月22日出生,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65年12月7日出生,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振兴街世纪社区3区6栋3单元402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8年6月11日出生,住辽宁省大石桥市。
上诉人沈阳市恒信电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盘锦联盛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3)辽0102民初14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4年8月2日沈阳市恒信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送交撤回上诉申请书,主张因双方达成和解盘锦联盛商贸有限公司已经支付欠款,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沈阳市恒信电气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阳市恒信电气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598元,减半收取1299元,由上诉人沈阳市恒信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