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京0105民初81615号
原告:北京凯隆智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芳菲路60号院2号楼5层51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代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代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立水桥甲3号院5号楼一层102、二层2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凯隆智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凯隆智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凯隆智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