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绿盾实业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41676号 原告:河南绿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佛尔湖镇簸箕**。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河南绿盾实业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立水桥甲3号院5号楼一层102、二层2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绿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3年4月25日,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绿盾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于 婷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