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41676号
原告:河南绿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佛尔湖镇簸箕**。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河南绿盾实业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立水桥甲3号院5号楼一层102、二层2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绿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3年4月25日,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绿盾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于 婷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