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体科健体育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科友仪器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体科健体育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824民初1640号
原告:内蒙古科友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临河区长春东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黄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鹰,内蒙古梦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梦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体科健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何志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元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博,北京元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原告内蒙古科友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体科健体育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科友仪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科友仪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5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327.5元,由原告内蒙古科友仪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