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2民初8149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瑞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市体科健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47号楼。
法定代表人:何志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琳,北京市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双攀宁,北京市元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体科健体育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孙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