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三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1023民初2245号 原告: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聚律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07元,由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