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207民初68号之一
原告:芜湖牛高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南翔万商商贸物流城D地块2#楼128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2MR16A0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福临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732844655N。
法定代表人:***。
原告芜湖牛高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原告***与被告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原告芜湖牛高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原告***于2024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牛高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牛高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987元,减半收取计2493.5元,保全费1749元,合计4242.5元,由原告芜湖牛高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原告***共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