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瑞隆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胡某、新疆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3024民初448号 原告:胡某,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 法定代表人:方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王某,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 原告胡某与被告新疆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3日立案。原告胡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案件受理费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胡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