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贯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贯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道综合整治五标项目部、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703民初3876号 原告:湖南贯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德市武陵区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德市武陵区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道综合整治五标项目部,地址:湖南省安乡县城区***道。 负责人:**。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大桥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德市武陵区洞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湖南贯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贯通公司)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道综合整治五标项目部(以下简称***道项目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贯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道项目部与**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贯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73691元;2、判令二被告以尚欠货款数额为基数按2%的月利率承担从2017年7月22日起至2019年11月10日止的违约金147800元;3、判令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22日,贯通公司与***道项目部签订了一份《产品销售合同》,约定***道项目部在安乡***道综合整治五标项目工程中使用贯通公司生产的管材及其管件。合同签订后,贯通公司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了供货的义务,将自己生产的HDPE双壁波纹管等塑料管件和HDPE给水管送到了项目部的工地上,项目部验收后接受了全部管材,并先后支付了350000元的货款,尚欠273691元。后贯通公司多次与二被告协商,要求支付剩余货款,但二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道项目部、**公司辩称,1、原告诉请的货款数额与实际不符,尚欠货款应为228094元;2、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无事实依据,依法应不予支持;3、被告不是故意拖欠货款,而是原告提供的管材不符合施工要求,工程监理方多次要求货物退场,原告却不予理睬且不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给被告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22日,湖南贯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与***道项目部(乙方)签订了一份《产品销售合同》,约定:乙方同意在安乡***道综合整治五标项目工程中使用甲方生产的管材及其管件,一、供货明细:HDPE双壁波纹管,规格型号:800*,单价:2180元/根;HDPE双壁波纹管,规格型号:500*,单价:675元/根;HDPE双壁波纹管,规格型号:400*,单价:456元/根;HDPE双壁波纹管,规格型号:200*,单价:128/根;HDPE给水管,规格型号:1000*,单价:2435元/米。…五、验收后异议的提出:乙方在验收过程中,***所提供产品价规格、数量、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应自收到货物后48小时内向甲方提出异议,并停止使用。否则,视同乙方认可甲方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七、结算方式及期限:1、按甲方向乙方提供货物的实际数量和合同价格为结算依据;2、甲方在收到乙方发货通知时,乙方应付给甲方相应订金;供货期间按供货金额阶梯性付款给甲方,余下货款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付清。八、违约责任:1、甲方所提供的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规定的,甲方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必须及时退换,否则按违约处理,并承担给乙方带来的损失;2、乙方承诺如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的,逾期每月按违约金货款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对依本条计算之违约金数额不得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减少…。合同签订后,湖南贯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供货的义务,将自己生产的HDPE各型双壁波纹管等塑料管件和HDPE给水管送到了项目部的工地上,项目部的工作人员对货物验收后在湖南贯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出库单上签字确认。**公司先后支付了350000元(含订金200000元)的货款,其余货款一直未付,故贯通公司诉至本院。 另查明,2019年5月17日,湖南贯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将公司名称变更为湖南贯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湖南贯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道项目部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湖南贯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管材规格和实际需求数额提供了货物,***道项目部的工作人员验收后在出库单上签字确认,由此可以认定该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湖南贯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供货义务后,**公司和***道项目部至今未完全付清货款,其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和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 湖南贯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贯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仅限于公司名称的变更,变更前的债权债务应由贯通公司继续承受。 关于尚欠货款数额的问题,双方虽存在争议,但根据出库单上记载的货物数量和货款数额,减去已付货款和退货货款数额,应确定为259516元;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和期限问题,合同第七条约定:“供货期间按供货金额阶梯性付款给甲方,余下货款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付清”,因该条未明确约定阶梯性付款的具体时间,故逾期付款的时间确定为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后较为合理,即2018年7月23日,违约金可从该日起计算至2019年11月10日止;合同第八条约定:“乙方承诺如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的,逾期每月按违约金货款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对依本条计算之违约金数额不得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减少”,贯通公司在庭审过程中明确表示自愿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从5%调低至2%,该意思表示是其对民事权利的合理处分,本院予以支持。 ***道项目部是**公司承建该工程的的工作部门,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对外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公司承担。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贯通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南贯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9516元和违约金80450元(以259516元为基数,每月按2%的标准从2018年7月23日起计算至2019年11月10日止),共计339966元; 二、驳回原告湖南贯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55元,减半收取计2778元由被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