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03执异6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贯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张家界正鑫通信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张家界市永定区新木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男,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贯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界正鑫通信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贯通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提出申请,要求追加***为(2021)湘0703执862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2021年5月26日,湖南贯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贯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贯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梅 勇
审判员 夏 宜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