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03执86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贯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张家界正鑫通信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张家界市永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贯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界正鑫通信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703民初11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贯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张家界正鑫通信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703执86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的申请。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郑 丹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