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传森储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传森科技有限公司、沈阳世杰电器有限公司专利行政管理(专利)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最高法行申59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第三人):大连传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B2区丰汇国际工业园*号厂房*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世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浑南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号银谷大厦*****层。 法定代表人:***,该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委员会审查员。 再审申请人大连传森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沈阳世杰电器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行终254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大连传森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