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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漳州市龙海区某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闽0681民初4052号 原告(反诉被告):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漳州市龙海区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龙海区某某村民委员会(下称:某某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二次未到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551161.1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2月1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以3551161.1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付)。事实和理由:“龙海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程溪镇美丽家园建设Y120东楼至粗坑道路单改双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系被告。2020年4月27日该项目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由原告承包施工。同年5月,原、被告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案涉工程的签约合同价为5811033元;施工内容(范围)按图施工;工程质量要求为达到国家“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相关验收标准合格或以上标准;工期为180历日,自监理人指示开工日起算;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量,以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规定执行;质保金为合同价格3%;缺陷期为实际交工日起2年。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按时按质进行施工并于2021年2月1日完工。同年2月6日,由被告组织对案涉工程进行验收,原、被告(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一致通过竣工验收。验收后案涉工程已移交给被告通车使用。2021年4月10日就案涉工程原告编制了竣工结算价并报送给被告,双方确认案涉工程的最终结算价为5294471元。扣除被告先前已支付的30%工程款进度款1743309.90元(5811033元×30%),被告尚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551161.10元(5294471元-1743309.90元)。请求判如所请。 某某村委会辩称,一、涉案工程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且付款条件未成就。(一)涉案工程存在未按施工设计图纸施工、偷工减料、道路塌方、工期延误等严重问题,且经龙海区交通运输局认定水泥混凝土路面取芯不合格,明显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二)涉案工程未实际组织竣工验收。原告认为涉案工程完工时间为2021年2月1日,竣工验收时间为同一天。未组织竣工验收会议,对明显不符合竣工条件的涉案工程直接通过验收,此行为明显不符合常理。实际情况为2021年2月6日组织初验会议,答辩人对施工单位提出诸多整改意见,未予以通过验收,且施工单位至今尚未整改。(三)涉案施工合同付款条件未成就。根据施工合同17.3.3(2)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且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移交档案馆完整归档后上级资金到账后,累计支付至审核结算价工程量进度款的97%(不含暂列金金额),预留3%的工程保修金,同时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涉案工程未竣工验收,且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涉案工程原告未移交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完整归档;涉案工程的实际业主单位为龙海区程溪镇人民政府,其授权某某村民委员会代为组织招投标及工程管理,项目资金由龙海区程溪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拨付,再由某某村民委员会支付给施工单位。作为被告的上级单位未拨付工程款到账。原告未提交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原告举证的涉案竣工、结算等材料盖章,系村长与施工单位的存在恶意串通,且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应认定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有关事项,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在本案中,某某公司举证《验收申请报告》、《福建省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结算价》等材料,未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决定,内容严重损害了粗坑村村民集体利益,应认定为无效。三、涉案工程未进行实际结算,最终结算价应以财政审定价为准。根据施工合同17.3.3(2)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且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移交档案馆完整归档后上级资金到账后,累计支付至审核结算价工程量进度款的97%(不含暂列金金额),预留3%的工程保修金,同时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涉案工程为涉及公共利益的政府公路工程,在实践中必须通过财审审核结算,且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审核结算价”,据此,涉案工程未进行实际结算,最终结算价应以财政审定价为准。四、施工合同约定预留3%合同价作为质量保证金,应予以扣除。假使本案存在拖欠工程款,涉案工程款并非原告所主张数额,根据施工合同17.4.1约定,质量保证金为3%合同价,即174330.99元,应予以扣除。原告当庭变更竣工时间为2021年2月6日,原告提供的证据是2021年2月1日,与原告陈述相矛盾,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某某村委会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某某公司支付延误工期违约金581103.3元;2.判令某某公司继续履行双方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包括按照施工设计图纸施工、施工质量等义务);若无法继续履行,则请求判令某某公司向反诉人支付修复费用(具体修复费用数额根据司法鉴定结论后再行变更诉讼请求);3.本案诉讼费用(包含本反诉案件受理费)由某某公司承担。第三次庭审前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1、请求继续履行某某村委会与某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包括按照施工设计图纸施工、施工质量等义务),某某公司应履行义务范围以华航司鉴(2022)建鉴字第A009号鉴定意见书载明需要进行修复范围为准;第三诉讼请求为: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用由某某公司承担。其他诉讼请求不变。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29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就龙海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程溪镇美丽家园建设Y120东楼至粗坑道路单改双建设工程项目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涉案工程的签约合同价为5811033元,施工内容为按图施工,工程质量要求为达到国家“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相关验收标准合格或者以上标准;工期为180历日,自监理人指示开工日起算。涉案工程于2020年6月1日开工,因被反诉人未按照施工设计图施工、未履行施工质量等义务,导致涉案项目至今尚未实际组织竣工验收,被反诉人应承担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为10%签约合同价),并继续履行施工合同的约定。 某某公司辩称,一、案涉工程工期存在顺延,某某公司已在约定的期限内完工。某某村委会诉求工期逾期违约金依法不能成立。《施工合同》附件一第8点约定,案涉工程的工期为180日。案涉工程于2020年6月1日开工,于2021年2月1日完工,使用工期246日。但在施工中因考虑当地村民通行安全,需对部分村道进行征用及封闭,就此问题导致工程延误70天,实际使用工期为176天,某某公司已按合同要求期限完工。就工期延误(顺延)的事实,监理单位已核实确认并得到反诉原告某某村委会的认可。故案涉工程不存在逾期完工的事实。二、关于继续履行《施工合同》的施工义务抑或支付修复费用的问题。1、案涉工程于2021年2月1日完工。2021年2月6日通过竣工验收,同日交付给某某村委会使用。某某公司已按质完成了《施工合同》所约定的施工内容且按时交付了工程。至于部分线路取直细微更改及路面抗折强度质量问题,某某公司已在本诉举证证明部分线路的取直变更系经监理单位及反诉原告某某村委会同意的,且不存在路面强度抗折不达标的质量瑕疵。某某村委会主张某某公司继续履行施工合同的反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2、案涉工程于2021年2月6日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工程依约进入保修期。即使出现质量问题,那亦是保修的问题。即使如某某村委会所主张的案涉工程尚未通过竣工验收,那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某某村委会以案涉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不能得到支持,关于修复费用的主张应另案处理。综上,某某村委会的反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于法无据,请求驳回其反诉请求。 某某公司提供下列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1、中标结果通知;2、施工合同;3、验收申请报告、福建省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4、竣工结算价;5、竣工图;6、水泥混凝土抗弯强度检测报告汇总表、水泥混凝土抗弯强度试验检测报告;7、某某检测集团有限公司取芯法测路面弯拉强度检测结果;8、工程质量评估报告;9、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某某村委会质证认为: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对证据3-5,对被告的印章的表面真实性没有异议, 对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证明内容均有异议。理由如下:1.上述证据的盖章系前任村长与施工单位的恶意串通,且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内容严重损害粗坑村村民集体利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应认定为无效。2.涉案工程未实际组织竣工验收。且涉案工程存在未按施工设计图纸施工、偷工减料、道路塌方、工期延误等严重问题,经龙海区交通运输局认定水泥混凝土路面取芯不合格,明显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3.涉案工程为涉及公共利益的政府公路工程,在实践中必须通过财审审核结算,且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审核结算价”,据此,涉案工程未进行实际结算,最终结算价应以财政审定价为准。报告的竣工验收时间与庭审原告主张的时间相互矛盾,该竣工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原告以竣工图,是经过原告的同意。竣工图的时间也是事后找村长盖章,如果需要修改线路,在施工时就应当提出,且经过三方同意才能修改线路,不能说明是经过业主同意。被告提供的会议纪要可以证明原告陈述的竣工验收的时间2月6日其实只是项目初验,村委会作为业主提出诸多整改意见,至今尚未整改,涉案项目实际未完工。对证据6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内容均有异议。系原告单方出具,且见证单位及见证人实际并未参与上述过程。对证据7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内容均有异议,系原告单方出具,不是交通局委托检测,没有交通局的盖章确认。村委会对上述检测不知情,未经村委会同意。对证据8,真实性有异议,加盖的公章不是原件,也没有相关总监理工程师的签字,只有最后一张纸有盖章,其他几页不排除原告自己制作。对证据9,村委会盖的公章只有第一页有盖章,剩余几页都没有盖章,内容存在替换的可能,对其真实性有异议。且村委会的印章是彩印的,不是用印章盖的,存在伪造的可能性。 某某村委会提供下列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1、龙海市交通运输局文件【龙交建(2020)13号】、龙海市程溪镇人民政府会议纪要;2、漳州市龙海区交通运输局文件【龙交建(2021)88号】;3、施工图设计图、泉州某某勘测有限公司出具审查意见、投标文件;4、会议纪要、签字表;5、情况说明、施工现场图片及视频;6、施工后对比原设计未实施部分工程量(竣工测绘);7、《施工合同》、合同工程开工令1张。8、检测报告。 某某公司质证认为:证据1的来源合法性无异议。但原告并非上述文件发文人、收件人亦未参与程溪镇政府的会议,故就文件、会议的内容是否真实原告无法核实,由法庭依法认定。即使是真实的,也与本案无关。原告对程溪镇政府与被告存在委托关系并不知晓。被告仅是程溪镇政府的受托人,原告选择其作为本案的被告并要求其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有法律依据。对证据2、8的合法性、真实性无异议,但关联性有异议。原告未收到该文件,对漳州市龙海区交通局曾要求原告整改及现场取芯检测抗折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值的事实,原告并不知情。原告对于水泥混泥土路面抗折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内容,有异议。在2021年8月之后漳州市交通运输局也曾取样检测,其检测结果是达到设计要求的。依据《福建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市级交通部门应制定市级抽检实施细则,并按“双随机”的方式加强对完工项目的抽检监督和处罚,市级抽检结果作为向省厅提出省补资金核销结论的依据,不作为质量合格与否的判定标准。对证据3的合法性、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据此证明原告存在偷工减料、不按设计施工图施工的事实。对证据4的合法性、真实性无异议。案涉工程确实是在2021年2月6日组织验收的,竣工验收报告落款时间“2021年2月1日”系笔误,就验收会议上监理单位提出的问题,事后原告已完成了整改。对证据5的三性均有异议。村民代表的签名真实性无法核实,工程质量合格与否不能以村民主观观感作为依据。另外,案涉工程的结算亦无须通过村民集体民主议定程序。因为在签订案涉《施工合同》时被告亦无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现被告以未经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为由主张工程的结算损害其集体利益,没有事实依据。且如被告证据1所要证明的,案涉工程的业主单位系程溪镇人民政府,被告仅是受托人,其对工程的结算更无必要由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对施工现场图片及视频是否为现场状况有异议,且工程质量合格与否不以上述图片及视频作为认定依据,依法应以竣工验收结论为准。案涉工程于2021年2月6日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工程依约进入保修期。即使存在部分质量问题,那也是保修的问题。退一步,如被告所主张的案涉工程尚未通过竣工验收,那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被告主张案涉工程质量不合格亦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对证据6的三性均有异议。该测绘系被告单方委托的,现场测绘亦未通知施工单位即原告及监理单位到场,故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及关联性原告均有异议。对证据7真实性无异议。 本案审理过程中,某某村委会申请对下列事项进行鉴定:1.案涉工程是否需要进行修复、所需修复费用;2.某某公司提供的《验收申请报告》、《福建省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结算价》、《建设管理工作报告》上所加盖的“龙海市某某村民委员会”公章的真实性。后因某某村委会未缴纳鉴定费用,对“所需修复费用及公章的真实性”的鉴定未能进行。本院通过摇号方式选定福建某某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是否需要进行修复进行鉴定。2022年12月2日,福建某某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作出“华航司鉴(2022)建鉴字第A009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案涉工程需要进行修复。 某某村委会对上述鉴定意见无异议。 某某公司对上述鉴定意见质证意见(主要内容摘要,详见书面质证意见): 1、本案本无需鉴定,法庭决定予以鉴定无法律依据。对《鉴定意见书》来源的合法性有异议。2、鉴定人不具有鉴定资质,《鉴定意见书》不具有合法性。3、《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不客观,对其客观性及关联性均有异议。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对于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及所要证明的内容,本院将结合争议焦点的分析进行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某某村委会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龙海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程溪镇美丽家园建设Y120东楼至粗坑道路单改双建设工程”项目由某某公司中标承建。中标价5811033元。2020年4月29日,某某村委会与某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主要内容摘要):由某某公司承建涉案工程项目,缺陷责任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第1.6.3约定: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项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7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第11.5约定:工期延误的违约金,(1)30天以内的,支付违约金5000元/天;(2)30天以上60天以内的,从工期延误的首日起算,支付违约金10000元/天;(3)60天以上90天以内的,从工期延误的首日起算,支付违约金15000元/天;(4)工期延误90天以上的,从工期延误的首日起算,支付违约金20000元/天。逾期交工违约限额:10%签约合同价。第17.3.3约定:(1)按完成工程量支付进度款,完成工程量的60%支付至合同价款的30%;(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且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移交档案馆完整归档后上级资金到账后,累计支付至审核结算价工程量进度款的97%,预留3%的工程保修金;(3)本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审定金额的3%在本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并办理完全相关手续后,扣除承包人应承担的保修费用后无息支付给承包人(缺陷责任期为2年)。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同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贷款利率加手续费。第17.4.1约定:质量保证金额限额为3%合同价格。第19.7约定: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5年。在“合同附件格式合同协议书”内容中约定:签约合同价为5811033元,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相关验收标准或以上标准等。 2020年5月29日,监理单位黑龙江某某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向某某公司发出开工令,开工日期为2020年6月1日。 2021年2月1日,某某公司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监理单位及某某村委会、设计单位分别在工程质量评定表上加盖印章,注明:工程质量合格,同意验收。2021年2月6日,由某某村委会***主持召开会议,召开有某某村委会两委成员、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方、程溪镇政府工作人员参加的会议,会议记录载明:(1)监理方提出“出水口13处涵洞未做八字墙……”等5点工程存在的问题。(2)业主意见提出“监理方提出的意见,施工方要及时处理完成,未完成部分应在农历正月二十日起开始复工,工期为50天……”等5点意见。但某某公司未进行整改。2021年2月,监理单位黑龙江某某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该报告第4.2条工程进度完成情况载明:“本工程于2020年6月1日开工,于2021年2月1日完工,使用工期246日;由于施工位置位于村道旁,考虑当地村民通行安全,需对部分村道进行征用及封闭,就此问题与村民协商,导致工程延误70天,所以实际使用工期176天,合同工期为180天,已按合同要求工期完工”。第4.4工程变更情况:“根据现场实际使用条件在工程量不变的情况下对混凝土护栏位置进行调整施工”。案涉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关于“总工期”和“工程变更情况”的表述与上述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表述一致。粗坑村委村会在该建设管理工作报告上加盖印章。2021年4月10日,某某公司编制竣工结算价,载明结算价为5294471元,某某村委会在该竣工结算价上加盖印章。在某某公司施工期间,某某村委会支付工程款1743309.90元。 在本案审理期间,某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冻结某某村委会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3733454.0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某某公司支付申请费5000元。 在庭审中,经本院释明,某某公司明确表示应由某某村委会申请鉴定整改方案及整改造价后,由某某村委会委托第三方整改修复。某某村委会则认为,因某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某某村委会的账户已被冻结,无能力缴纳鉴定费用,故不申请鉴定,也不能委托第三方施工修复,要求某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承担修复责任。 双方当事人主要争议焦点为:一、涉案工程是否已完成竣工验收;二、某某公司是否存在逾期完工;三、双方是否已对涉案工程进行结算;四、工程结算款的付款条件是否已成就。五、“华航司鉴(2022)建鉴字第A009号”鉴定意见书能否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一、关于涉案工程是否已竣工验收问题。 本院认为,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本案中,根据某某公司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可以证明某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某某村委会提交了竣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及某某村委会、设计单位分别在工程质量评定表上加盖印章,注明:工程质量合格,同意验收。故某某村委会认为案涉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的主张不能成立。 二、关于某某公司是否存在逾期完工问题。 本院认为,某某公司提供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有监理单位黑龙江某某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加盖印章,真实性可以确认。该报告第4.2条工程进度完成情况载明:“本工程于2020年6月1日开工,于2021年2月1日完工,使用工期246日;由于施工位置位于村道旁,考虑当地村民通行安全,需对部分村道进行征用及封闭,就此问题与村民协商,导致工程延误70天,所以实际使用工期176天,合同工期为180天,已按合同要求工期完工”。某某公司提供的有某某村委会印章的“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关于“总工期”和“工程变更情况”的表述与上述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表述一致。虽某某村委会对其印章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反驳,故对“建设管理工作报告”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建设管理工作报告”所载明的内容,某某公司不存在逾期完工。 三、关于双方是否已对涉案工程进行结算问题。 本院认为,某某村委会提出涉案工程尚未进行结算的理由不能成立。1、根据双方均无异议的中标文件、施工合同,均明确载明涉案工程中标价和合同签约价为5811033元,而某某公司主张的最终结算价并未超过该价格。2、某某村委会虽对某某公司提供的“竣工结算价”上某某村委会的印章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反驳,至于村委会的盖章行为是否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应为村委会的内部管理行为,但不能以此否定印章的真实性,故对其提出在“某某公司举证的涉案竣工、结算等材料盖章,系村长与施工单位存在恶意串通,且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3、关于某某村委会提出涉案工程最终结算价应以财政审定价为准的问题。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且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移交档案馆完整归档后上级资金到账后,累计支付至审核结算价工程量进度款的97%”。双方没有明确这里的“审核结算价”必须通过财审审核结算。因此,某某公司提供的竣工结算书真实性应予确认,可以证明双方于2021年4月10日对涉案工程进行结算。 四、关于工程结算款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问题。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因此支付工程款是合同的主义务,移交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系合同的附随义务,不能以此作为不支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案涉工程已于2021年2月竣工验收,且双方已进行工程款的结算,故某某村委会关于付款条件不成就的意见不能成立。 五、关于“华航司鉴(2022)建鉴字第A009号”鉴定意见书能否作为本案定案依据的问题。 本院认为,根据某某村委会提供的2021年2月6日会议纪要及涉案工程现场照片,可以证明涉案工程虽已经过竣工验收,但某某公司对存在的问题未进行整改,故某某村委会提出对是否需要进行修复的鉴定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鉴定机构对某某公司提出的异议也一一进行了书面回复,鉴定人员具备相应资格、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依据充分,故该鉴定意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某某公司与某某村委会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某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将工程施工完毕并通过竣工验收,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验收后,确认验收合格。经某某公司、某某村委会审核,结算价为5294471元,故某某公司主张某某村委会尚欠工程款为3551161.10元(5294471元-已付1743309.90元),应予确认。根据合同约定,缺陷责任期为2年,质量保证金额限额为3%合同价格,现缺陷责任期未满,故某某村委会应付工程款为3376830.11元【3551161.10元-(5811033元*3%)】。某某公司主张工程款自2021年2月1日计算利息不予采纳,可自工程结算之日即2021年4月10日起计算。某某村委会主张某某公司存在逾期完工,反诉请求某某公司支付违约金,不予支持。涉案工程虽经竣工验收,但经鉴定机构鉴定,工程质量存在较多不符合国家规范、设计图纸要求的问题,需要进行修复,某某公司应承担修复责任。因双方均不申请对修复方案和修复费用进行鉴定,故某某村委会要求某某公司按照双方之间的施工合同及上述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履行修复义务,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漳州市龙海区某某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376830.11元; 二、漳州市龙海区某某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利息以3376830.11元基数、自2021年4月1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十日内就福建某某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作出的华航司鉴(2022)建鉴字第A009号鉴定意见书列明的问题履行修复义务,如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修复义务,则由漳州市龙海区某某村民委员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四、驳回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漳州市龙海区某某村民委员会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668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漳州市龙海区某某村民委员会负担。鉴定费188306元由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